未分别核算减免税定偷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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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对人名称: 高州市***农业发展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类别: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***36D9983
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: 茂税一稽 罚 〔2023〕 4 号
违法行为类型: 逃避缴纳税款
违法事实:
(一)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,并进行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。你公司账簿上未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销售额,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,申报时将大部分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,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22,210.35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55.26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以上行为是偷税。
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:1.你公司送货明细、记账凭证复印件; 2.你公司所属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复印件;3.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;4.我局制作的《现场笔录》; 5.你公司完税凭证。
(二)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,金额合计1,603,523.00元。
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:1.你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; 2.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》复印件;3.你公司发票结转成本明细表;4.你公司出具的《情况说明》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; 5.你公司完税凭证;6.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茂税一稽 税通〔2022〕37号)。
处罚依据: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<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)第六条及附件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45项“违法程度一般”处罚基准的规定。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(六)项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<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)第六条及附件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20项“违法程度严重”处罚基准的规定。
处罚类别: 罚款
处罚内容:
(一)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,处以2019年度至2021年度少缴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罚款金额合计11,382.82元。
(二)对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,处以2,000.00元罚款。
罚款金额(万元): 1.338282
处罚决定日期: 2023-04-13
处罚机关: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